一、负责制定学院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院及下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计划或学院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4、本院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承包部门或人员的承包经济责任;
5、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基建、修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7、大项设备物资采购;
8、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9、本院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10、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院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三、对本院及下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签;
1、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2、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3、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
4、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5、工程、采购等事项的招标结果;
6、依照学院规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四、对本院和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本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院与外单位合办企业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情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六、草拟各种审计文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报送审计报表、审计(调查)报告。
七、监督检查经学校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宣传及咨询服务活动;
九、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做好保管、保密工作。
十、完成上级审计部门或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和有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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